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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要求撤销对刘某的死亡宣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张某要求撤销对刘某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1)长民宣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刘某死亡。后被申请人刘某于2012年正月二十日回到家中,长安区X村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刘某本人健在且生活正常,申请人张某遂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本院受理后,前去长安区X村被申请人刘某的家中,已核实其重新出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刘某死亡的(2011)长民宣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会茹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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