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张某要求撤销对刘某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1)长民宣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刘某死亡。后被申请人刘某于2012年正月二十日回到家中,长安区X村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刘某本人健在且生活正常,申请人张某遂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本院受理后,前去长安区X村被申请人刘某的家中,已核实其重新出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刘某死亡的(2011)长民宣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会茹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