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导游,身份证号码为(略),住(略)。
被告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7月22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