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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导游,身份证号码为(略),住(略)。

被告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7月22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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