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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与被告殷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陕西博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与被告殷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炜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孩殷某随被告殷某生活,原告杜某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第一次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支付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抚养费2000元,2012年以后,每年10月31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成年。

二、原告杜某在节假日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利。

三、原告杜某对共同财产应分得的份额及个人财产予以放弃归被告殷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炜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六

书记员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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