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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易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38岁。

委托代理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谢飞,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易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寿县人民法院(2011)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志明,被上诉人易某的委托代理人谢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寿县人民法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关飙

审判员王某万

审判员朱传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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