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聚高,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运星,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惠某某,男。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以及原审被告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田聚高,被上诉人闫某某及代理人郭运星、张巍、原审被告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吕冰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