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天易伟业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易伟业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成都天易伟业模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成都天易伟业模板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纪雯丽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