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嘉定区X室。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现住上海市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郝XX应归还原告杨XX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此款由被告郝XX于2010年6月底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2010年7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10年8月底前付清。若被告有任何一期付款义务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可就被告尚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被告郝XX负担(该款由被告于2010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3月10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秦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