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易某负担。
审判员韩同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