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光荣,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10月18日在武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黄某坤,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黄某香(黄某坤、黄某香现均已成年)。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4年开始,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隙,经常发生争吵。不久双方开始分居。2010年1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撤回起诉。但自上次起诉至今,原、被告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梁某辩称,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我也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10月18日在武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黄某坤,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黄某香(黄某坤、黄某香现均已成年)。2010年1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另查明,原告无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二、由原告黄某支付被告梁某现金x元,其中5000元今天当庭兑现(已兑现),余款x元限2011年11月18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建林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