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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平,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祝青,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天文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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