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平,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祝青,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天文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