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7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3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雷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以来,被告人武某某在任安阳鑫龙煤业集团红岭煤矿副矿长期间,收受济源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业务员于XX红芹现金x元、安阳创优公司业务员张XX现金5000元和价值2380元的购衣券、河北天泽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赵XX现金x元,为此三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武某某在任安阳鑫龙煤业集团红岭煤矿副矿长期间,收受济源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业务员于XX现金x元、安阳创优公司业务员张XX现金5000元和价值2380元的购衣券、河北天泽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赵XX现金x元,为此三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担任安阳鑫龙煤业集团副矿长期间收受济源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业务员于XX现金x元;收受安阳创优电力公司业务员张XX现金5000元和价值2380元的购衣券;收受河北天泽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赵XX现金x元,收受钱后其就推荐他们的产品,采购他们的机电产品,让他们有钱挣。
2、证人于XX的证言,证实其从2004年至2009年,其先后多次给武某某行贿的情况。
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在2008年的时候,其在红岭煤矿中标了一个线路施工工程,为了让武某某给于照顾,其向被告人武某某行贿现金5000元及一张价值2380元的购衣券。
4、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其在2008年10月份时,其帮一个朋友给武某某的单位销售了两台控制柜,为了表示感谢,其向被告人武某某行贿现金x元,钱武某某在今年5月份时退给自己了。
5、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武某某已退赃。
6、红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证实武某某为红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7、安阳鑫龙煤业(集团)红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被告人武某某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凿充分,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能积极退赃,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王金柱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