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
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第一被执行人李某某。
第二被执行人于某某。
第三被执行人杨秀茹。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制发(2007)前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李某某于某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自2004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执行终结时止;二、被告于某某、杨秀茹对此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三被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7月14日向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某日立案执行。本案2008年6月13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第一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款x元,现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