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珠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二七二厂轴分厂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某某于2009年6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在中核集团二七二厂改制时有所得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唐某某在中核集团二七二厂改制时所得款项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国桥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