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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肖丽娟,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6月28日上午8:30在宁远法院30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1年6月28日,原告李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长卢胜富

审判员谭国勇

人民陪审员李某政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乐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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