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志民初字第x号
原告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略)。
被告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康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