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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贺某、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州法执字第11-X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某、贺某、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南省高某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湘高某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指令再审;而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撤销执行,待再审判决做出后,另行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邓军

审判员盛先学

审判员向才文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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