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州法执字第11-X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某、贺某、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南省高某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湘高某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指令再审;而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撤销执行,待再审判决做出后,另行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邓军
审判员盛先学
审判员向才文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揭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