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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杨某某与濮阳县海通乡商某城村委会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商某某,男,60岁。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40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濮阳县X乡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再审人商某某、杨某某因与濮阳县X乡X村委会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商某某、杨某某再审申请称,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重新改判,赔偿我们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商某城村委会欠甘永志工程款7000元,经协商某永志将7000元债权转让给商某某、杨某某,商某城村委会已清偿大部分欠款,下欠1627.8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商某城村委会清偿下欠余款及利息,判决并无不当。且在本庭听证调查当中,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提供了商某某、杨某某打的收条,证明所欠债款及利息已经杜某某手清账。至于商某某、杨某某提出的其他主张,没能提供确切证据支持。故商某某、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某某、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某安

代理审判员曹明昌

代理审判员段同乡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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