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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州区人,农民。2008年因殴打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0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6日8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区X镇七十铺拉石头,被害人董瑞杰驾驶的货车倒车时与在路边停放的严某某的三轮车发生碰撞,将严某某三轮车的车窗及前照灯碰坏。二人遂到本区X镇X村民张某甲家商店门前商量赔偿事宜,严某某索赔600元,董瑞杰赔偿300元,此时旁观者王玉珍随口说给1000元算了,董瑞杰将车钥匙丢在王玉珍身上后,与王玉珍发生争执,严某某见状在董瑞杰左脸部打两巴掌,致董瑞杰受伤。当日下午,董瑞杰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后回到关子镇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7日上午,关子镇派出所口头传唤严某某,严某某到关子镇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致伤董瑞杰的经过。董瑞杰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左耳传音性聋、耳鸣。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法医鉴定,董瑞杰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伤。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严某某与被害人董瑞杰达成调解协议,由严某某一次性赔偿董瑞杰经济损失x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瑞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玉珍、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病例材料,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法医鉴定书,办案说明,调解笔录,收条及领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严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即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在审理中经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能够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陈刚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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