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文、刘某军:
刘某文与刘某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月26日将本院(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