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阳某、陈某、范某:
关于罗某、阳某申请执行陈某、范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8日将本院作出的(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