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邰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鲁某某,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被告人邰某及其辩护人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邰某在本区X镇X村X号经营无证网吧过程某,为招揽生意,在网吧电脑内安装了200余个视频文件供顾客观看。经鉴定,该网吧18台电脑安装的视频文件中207个系淫秽物品。

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邰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范某、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鉴定意见书,扣押、移送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在经营管理无证网吧期间,为牟利在网吧的电脑内存有大量淫秽视频文件放任顾客观看,情节严重,被告人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邰某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某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陆丽蓉

书记员蒋冬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