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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马某某与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某,又名程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程某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院长。

申请人程某、马某某与被申请人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8)汝民监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程某、马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违反程某,本案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不应按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处理。医院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申请人之子程某峰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完全的因果关系,其应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故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未进行答辩。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子程某锋之死亡原因主要是急性农药中毒,医院方的过失行为是次要原因。故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方承担部分责任是比较公平的。一审审理中,申请人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视为其同意按照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故程某、马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某、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窦士报

审判员徐冠军

审判员李玲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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