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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雪枝、王树枝、王楼、王晓旭、王晓夺诉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雪枝(被害人杨XX之女),女,X年X月X日出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树枝(被害人杨XX之女),女,X年X月X日出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楼(被害人杨XX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晓旭(被害人杨XX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晓夺(被害人杨XX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公司业管客户服务部员工。

上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雪枝、王树枝、王楼、王晓旭、王晓夺诉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张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雪枝、王树枝、王楼、王晓旭、王晓夺因交通肇事造成的人身损害各种经济损失x元。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雪枝、王树枝、王楼、王晓旭、王晓夺x元,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且保险手续提交至保险公司齐备后十日内执行完毕。2.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王雪枝、王树枝、王楼、王晓旭、王晓夺x元,于当庭支付完毕。

二、民事诉讼赔偿部分一次性经本院处理完毕永无纠葛。

三、被告人张某某不再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索赔。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姬富有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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