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孙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本院(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