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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联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阳市联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阳市联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南阳市天乾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市鼎顺建材有限公司,此汇票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2010年9月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GB/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市联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阳市联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青

审判员吴国恩

审判员杜学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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