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市联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阳市联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南阳市天乾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市鼎顺建材有限公司,此汇票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2010年9月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GB/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市联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阳市联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青
审判员吴国恩
审判员杜学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宗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