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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曾用名秦X,男。

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广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刘某某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会强

审判员孙凤云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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