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汤某某,上海汤某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成某某,上海吴鸿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张某及辩护人汤某某、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如下:
1、201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田某、张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张某管理工作单位红旭文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旭公司)电工房的职务便利,采用将财物从电工房窗口丢出公司的方式,先后4次将存放于该电工房内的35平方废电线20公斤、35平方BV电线66米、25平方BV电线56米、怡和牌450ML模具顶针润滑剂24瓶、宝珠牌450ML防锈剂24瓶、怡和牌450ML模具清洗剂168瓶、嘉华牌450ML油性脱模剂48瓶等物窃走。经估价,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772元。
2、2010年2、3月间,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利用田某担任工作单位红旭公司注塑部主管等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窃走红旭公司ABS树脂料(25KG/包)6包、PP料(25KG/包)8包。经估价,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465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红旭公司的失窃报告,证人赵某、李某、黄某乙、张某、高某某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红旭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红旭公司出具的职务证明、询价明细日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某务侵占罪。被告人田某、张某能自愿认罪,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司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1年1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4日止。)
三、退赔款人民币八千三百九十三元发还被害单位红旭文具(上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钱东君
书记员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