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生、谢某汉:
关于谢某生与谢某汉货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本院(199)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