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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兰等人与杨某丙婚约财产纠纷案申请再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吴某兰、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农民,住(略)(系吴某兰之父)。

申请再审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农民,住(略)(系吴某兰之母)。

吴某兰、杨某乙、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向远义,湖南佳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杨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霞,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某兰、杨某乙、吴某与杨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吴某兰、杨某乙、吴某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某兰、杨某乙、吴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泸溪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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