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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崔某(曾用名赵X),男。

被执行人:周某,男。

本院在执行崔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以x元达成和解(执行费293元已交)。且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某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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