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曾用名赵X),男。
被执行人:周某,男。
本院在执行崔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以x元达成和解(执行费293元已交)。且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某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