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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家晔,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0)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某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0年1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许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罗云

代理审判员雷闻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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