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陈某:
你俩因强奸一案,对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州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多处相互矛盾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2003年9月13日早上6点多钟,田某与其胞兄田某坤一同去凤凰县X镇买牛,因忘记带钱,田某刚出门即又返回找陈某拿钱,取得钱再次出门之后,发现杨某姐妹二人在田某附近玩耍,便将杨某姐妹二人牵至家中奸污。在田某奸污杨某姐妹过程中,陈某对田某进行了帮助等行为,因此,田某与陈某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首先,杨某姐妹生殖器损伤情况与田某自身性能力及先强奸杨某(妹)后强奸杨某(姐)等其它情节相印证,杨某姐妹生殖器的损伤情况与被强奸所造成的损伤情形相吻合;其次,被害人陈某田某大腿内侧有一不太明显的黑痣和多次指认田某强奸等;第三,陈某自己8次有罪供述也证实了田某对二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虽然陈某的供述与二被害人的陈某等有细节上的差异,但因二被害人是一个年某5岁、一个年某8岁的小孩,并且8岁的杨某(姐)的智力很是一般,其在短时间内遭受到强暴后要把全部过程及周围环境都一一描述出来是不现实的,其陈某如有细节上的出入也很正常。且言词证据受人的记忆、年某、智力、认知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出现细节上的差异不影响对主要的基本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因田某不认供或者陈某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某有细节上的出入就不能认定田某、陈某二人强奸的事实,也不能因陈某供述之后又翻供就不认定其原已供认的主要事实。陈某翻供理由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是在遭受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的情况下编造了强奸事实。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锁链。另外,你们所提交的付建的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不具体。仅凭付建的该份证明也不能证明你们因诉讼惨遭陷害。
综上,本院认为,你俩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驳回田某、陈某的申诉。希望你俩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某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