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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金海与方六雄、丁蓉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

你院立案执行的欧阳金海与方六雄、丁蓉债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0)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执结,但据权利人反映至今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院在收到本督促执行令之日起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立即执行该案,于2011年10月16日前执结,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院。

此令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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