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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略)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诉讼代表人陈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志国,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08.80元,减半收取13654.4元,由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段郴雯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刘卫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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