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9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赵某在广东省增城市打工期间认识了李××,2011年8月14日赵某虚构自己要和其丈夫离婚,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丈夫要她支付x元,提出借李××x元,李××承诺如果赵某说的属实就给她x元。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赵某与李××乘坐火车到达郑州,之后又乘坐出租车到达滑县X乡粮管所门口,李××将x元给了赵某,赵某让李××到滑县迎宾馆等她,赵某将x元用于和任××游玩、买衣服。案发后,赵某的父亲将赃款x元退出。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诈骗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凤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