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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同案人“光头”(另案处理)窜到仙游县X街X巷X号二楼、三楼,用一把螺丝刀撬开房间门锁后进入房内准备盗窃财物时,被被害人李某某当场发现、喊救,被告人杨某和同案人“光头”立即跳到一楼逃走时,被告人杨某被被害人谢某某等人当场抓获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7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辨认照片、现场照片,书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仙游县公安局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起至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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