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3月13日下午,原告和朋友王某某(别名王X)、刘某及吴某某四人准备去购买金山万达B区店面,经王某某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当日被告告诉原告筹集20万元人民币,被告就可以帮助原告拿到金山万达B区店面。2011年3月13日晚上,原告在华林路交给被告人民币现金13万元;第二天,王某某打电话给原告说,被告说需要再拿人民币7万元;于是,原告又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形式向被告交付了人民币7万元。但是直到现在被告并没有如其所言拿到万达的店面。被告当场写了一张收条给原告,并承诺在2011年4月16日之前还款20万元。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及时还款20万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之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有欠款事实,请求分批分期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被告陈某尚欠原告唐某合伙投资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12000元,应由被告分期分批偿还原告。
二、被告陈某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唐某合伙投资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陈某应于2012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唐某合伙投资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四、若被告陈某未在2012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唐某合伙投资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则视为被告陈某所欠原告唐某的全部款项2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全部到期,原告唐某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4445元减半收取2222.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1111.25元(诉讼费1111.25元于2012年9月1日直接偿还给原告唐某),原告唐某负担1111.25元。
六、被告陈某还款时直接汇到原告唐某在建设银行的账户上,视为被告还本案的款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