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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岳阳市南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温州市东风建筑公司分别与被执行人湖南美通电器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市X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岳阳市南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温州市东风建筑公司分别与被执行人湖南美通电器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中,与贵市X区人民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分配发生争议,双方协调不成,现将主要案情函告如下。

岳阳楼区法院审理的(2009)楼民初字第X号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美通电器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0)楼民初字第X号原告湖南岳阳市南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湖南美通电器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0)楼民初字第X号原告浙江温州市东风建筑公司与被告湖南美通电器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均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三案执行总标的380余万元,其中107万元为工程款优先债权,其余270余万元为普通债权。

宁波市X区法院在审理原告陈伦伟与被告戚国乾、宁波金甬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某、姚少杰、王某青、慈溪市通泰轴承有限公司、湖南美通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君钿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甬镇民二初字第138-X号诉讼保全裁定,冻结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655万元,如实际存款不足,则保全相应等值财产。同年4月9日,镇X区法院据该裁定在岳阳市国土局南湖分局查封了湖南美通电器有限公司工业用地一宗[证号:岳市南国用(2007)X号],查封期限两年。岳阳楼区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以(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该宗土地。

2010年10月21日,镇X区法院在执行中拍卖了湖南美通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土地,拍卖价款为1360万元。镇X区法院立案执行的5案[(2008)甬镇执民字第X号、(2009)甬镇执民字第X号、(2009)甬镇执民字第X号、(2009)甬镇执民字第X号、(2009)甬镇执民字第X号],均为普通债权,共同分配了1300余万元,仅剩49万余元。

由于镇X区法院在处置和分配湖南美通电器有限公司土地拍卖款过程中,未依法考虑我市X区法院相关债权人利益,引发不安定因素。经执行法院多次协调未果,岳阳楼区法院即报请本院协调处理执行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该案部分材料寄送你院,商请贵院共同协调处理本案执行争议。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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