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刘某:
向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根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