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1年出生。

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61年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0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查实,坐落于宁德市X路X号(金城花苑)11#303房屋的产权系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2010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房屋予以了裁定冻结移户手续;2010年11月15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尚未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勇

审判员谢梁

审判员黄某勤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阮品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