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某某,女,1982年生。
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55年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坐落于宁德市X路后洋中弄X号楼X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宁德市X路后洋中弄X号X楼X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并依法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勇
执行员谢梁
执行员王石华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