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某,男,4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女,47岁。
上诉人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以本案事实无争议为由,于2011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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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周立军
审判员陈远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