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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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

被告隆回县龙鑫纸厂,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X村。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姚XX,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湘元

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诉被告隆回县龙鑫纸厂、姚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剑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记录。原告黄XX、被告隆回县龙鑫纸厂及姚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湘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告于2009年与被告合作运送废纸到被告处,2010年原、被告之间进行了货款结算,结算价为2万元,2010年5月8日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催讨货款,被告于2010年6月8日支付了原告9000元,并下欠原告货款x元未付,立有字据约定2010年9月8日打款给付所欠货款,但现已过数月,经原告多次电话催讨货款和到工厂催讨货款,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付货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及利息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愿意在2011年12月30日前还清9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与被告合作运送废纸,2010年原、被告之间进行了货款结算,结算价为2万元,2010年5月8日开始,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催讨货款,被告于2010年6月8日支付了原告9000元,并下欠原告货款x元未付,姚XX给原告出示了欠条,约定2010年9月8日付清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电话催讨货款和到工厂催讨货款,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付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XX自愿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欠原告黄XX货款9000元,原告表示同意;

二、如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货款,应承担调解之日至还清之日止银行贷款利息及催款差旅费;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原告黄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剑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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