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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屈某与被上诉人覃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武,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翼,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屈某因与被上诉人覃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2011)张定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张定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张家界市X区X街道办事处禾家村X路硬化工程,由上诉人屈某以张家界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阳湖坪分公司名义承包。2010年5月25日,上诉人屈某(乙方)与被上诉人覃某(甲方)签订一份《混合沙、砾石购销供应合同》。双方约定:1、购销地点:田家坊村X区的大漠洲;2、购销时间:2010年6月1日一10月3O日;3、购销的原材料:混合沙砾石必须要有中沙一部分,1-2公分子一部分,2—4的粗石子一部分。分三大部分组成,原材料要干净、无泥沙杂质、沙砾石配合比要均匀;4、购销方量:甲方保障乙方在施工中的混合沙砾石“细沙每船320元,砾石约40O0立方米一5000立方米”,沙砾石的配合要均匀;5、购销单价:沙和砾石在施工中和公路竣工完成后,以砼路面的实际发生的面积。砼路面以实际面积每平方米“细沙每船320元(保证5立方米)”或每立方米“砾石25.80元”包干结算。验收时现场丈量,按路面实际发生面积包干结算。6、付款方式:工程进场施工前,乙方给甲方预付定金“壹万”元,中途按每公里支付“壹万”元。其余待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细沙保证供给乙方,不对外卖出。细沙每20天一结账”。2010年6月6日,禾家村X路硬化工程开始施工,于同年10月底完工,全长5591米,计3627.9立方米。其中,上诉人从6月6日开始对禾家村枞洋坪段公路硬化工程施工,该路段于7月7日完工,长约1800米。工程完工后,双方通过结算,上诉人屈某应当给被上诉人覃某支付细沙、砾石材料款共计x元。后因预付款支付产生分歧,被上诉人覃某认为上诉人屈某没有付清砾石款,上诉人认为多付了砾石款,为此产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屈某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覃某砾石款x元,签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二、上诉人屈某自愿放弃一审的反诉请求,被上诉人覃某自愿放弃本案本诉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855元,被上诉人覃某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7.5元,上诉人屈某自愿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京

审判员卓德琼

审判员田玉萍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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