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克芳,淇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08)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克芳,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08)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郭妙玲
审判员牛再田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田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