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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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49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多,隆回县羊古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女,

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正月十四,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正月十八登记结婚。同年3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20日过门成婚。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的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没有一点感情基础。被告过门后,在原告家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足30天。同时这30天也是在打骂声中度过。2010年正月十五元宵节,被告无事生非,借机吵架,当晚承原告不备,从后门溜走,至今与原告没有联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其利用婚姻索取钱物结婚礼金x元,礼物折币7806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事实虚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正月十四,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正月十八登记结婚。同年3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20日按农村风俗过门成亲。原告从见面到成亲共给付被告大额礼金共计x元,此外还按农村风俗给付被告父母、亲戚红包及礼物,被告也给付原告小额红包及礼物。成亲时被告置办的嫁妆有25英寸彩电一台、被铺五套、席梦思床一张、组合家具一套、大小方桌各一套、梳妆台一张、木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洗衣机一台、洗脸架一个、马桶一只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魏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魏某自愿将嫁妆赠送给原告刘某;

三、其它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南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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