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本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罗某忠,湖南省新宁县马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本县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唐良兵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