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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本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罗某忠,湖南省新宁县马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本县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唐良兵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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