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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一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1月2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1年9月7日,原、被告生育了男孩张某源。2003年双方一起到浙江温州打工。在打工期间,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纠纷。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那么被告要直接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1月29日,双方自愿在攸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1年9月7日,原、被告生育了男孩张某源。2003年双方一起到浙江温州打工。在打工期间,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纠纷。夫妻感情日渐淡薄。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某源由被告张某直接抚养,仍系双方子女,被告张某自愿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一江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虞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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