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俞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某与被告任某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与被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诉称,双方自儿子出生起,即为被告家人与自己家庭的住房问题及婆媳关系产生矛盾,双方就儿子教育问题所存在的分歧又使双方关系趋于恶化,自2006年4月起,双方即同室分居并至今,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也已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任某辩称,原告所述之婆媳矛盾确实存在,双方也确实在教育儿子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原、被告间并无矛盾,双方也未分居,故不同意离婚。被告今后将针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与原告进行沟通并配合解决,尽量给予家庭以经济支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4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任某某。在之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儿子的教育问题上存在分歧,原告尚与婆婆存在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其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关系至今已有十六年,应有相当的感情基础,原告也未就其所称双方自2006年4月起即同室分居提供证据,双方虽在教育儿子的问题上意见存在分歧,原告与婆婆之间也存在一定矛盾,但只要双方均能以家庭为重,彼此做到互相理解与尊重,平时多沟通与交流,尤其被告能将其和好表示付之于行动,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章某要求与任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孙欣尉
代理审判员张允惕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