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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温永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甲(系被申请人乙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丙

申请人甲申请宣告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甲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乙于1979年按农村习俗结婚,于农历1980年8月初六生育女儿丁,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戊。1995年2月份去河南省新郑市永嘉化工厂分厂工作,1996年4月5日被申请人因神经病发作而外出失踪,申请人通过电视、报某、启事寻找被申请人,但一直未果。1997年5月份返回永嘉,至今没有被申请人的音讯,已有13年之久,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乙死亡。

经查,乙,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原住。1996年4月5日,乙因神经官能症发作而外出失踪,后经家人及亲戚朋友四处寻找,但一直没有乙的音讯。本院依照甲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3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中乙于1996年4月5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甲作为乙的丈夫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上述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发出公告找寻,法定公告期届满后,乙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施国强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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